發布時間:2025-07-01 09:27 來源:市市場監管局 訪問次數:
一、抽樣編號為DBJ25331000300431098的青團(肉松蛋黃餡)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臺州灣新區一分麥田烘琣店銷售的青團(肉松蛋黃餡)(購進日期:2025-03-04),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機構: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核查處置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5年4月9日向當事人送達不合格報告,并進行現場檢查。經核查,該批次不合格青團(肉松蛋黃餡)共計采購10公斤,除去抽檢外,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青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另,已將上游經銷商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青團行為函告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抽樣編號為DBJ25331000300431506的姜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臺州灣新區來恰蔬菜水果行銷售的姜(購進日期:2025-04-16),吡蟲啉,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核查處置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不合格報告,并進行現場檢查。經核查,該批次不合格姜共計采購30斤,除去抽檢外,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另,已將上游經銷商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姜行為函告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抽樣編號為DBJ25331000300431543的龍眼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臺州灣新區李妮水果商行銷售的龍眼(購進日期:2025-04-01),丙溴磷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臺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不合格報告,并進行現場檢查。經核查,該批次不合格龍眼共計采購44斤,除去抽檢外,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龍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另,已將上游經銷商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龍眼行為函告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